2011年11月30日晚,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驾驶一辆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莫王松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己才开了100米就被查,疑交警钓鱼执法。他当日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此后,虽然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诉“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龙岗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刑责。
6月18日,记者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查询此案判决书,法院以“涉密”为由,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判决书及案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所谓“涉密”只是法院的托词。“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说只要你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说你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审判机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但在这起简单的醉驾案里,显然不可能涉及到这些,莫王松案显然没有理由不公开判决书。
6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称,因涉嫌“醉驾”,该街道办统计办主任莫王松已被停职。
(《中国青年报》6.19王梦婕 徐宵桐《新京报》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