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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26日 星期二

    “拾遗有酬”,你知道吗?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26日   03 版)

        日前,海口市民杨女士和丈夫将近6000元现金遗落在海口市一家茶馆,返回茶馆寻找时,服务员将现金归还,杨女士的丈夫拿出200元表示感谢,服务员数次推辞后,收下了钱。得知此消息的杨女士认为服务员拾遗收报酬的行为不合常理,向媒体投诉。服务员最后退还了200元感谢费。

        服务员拾金不昧反遭投诉,感谢费到底该不该收?

        海南律师张孝民说,如果给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是自愿行为,可以看作报酬或无偿赠与。当事人接受赠与,并且财物已交付,赠与人无权撤销,这既合理也合法。

        张孝民说,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拾得人妥善保管、处理拾遗物品,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的请求权。

        记者采访了解到,大多数市民表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清楚、不了解。海口市民符琼妹说,一直提倡拾金不昧,从没有听说过法律有规定可以支付报酬。市民顾志斌说,爱心和善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是对的,对拾金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还是头一次听说。

        有了法律的尺子,不知道如何去丈量,是拾遗索酬屡屡被拷问的主要原因。法律层面的“取之有道”和精神层面的“崇尚高尚”并没有冲突,合理的激励更有利于公共道德的整体提升,关键是相关法律普及程度太低。

        (《新华每日电讯》6.20 傅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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