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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21日 星期四

    不可滥用“打黑”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21日   06 版)

        在何种条件下,人们有必要去质疑“打黑”的正当性呢?

        一般来说,当国家权力正当地动用法律资源,遵守法律程序,严格甄别组织行为中的法与非法、罪与非罪,并且绝对不附带领导者的个人利益,仅仅是为了捍卫公众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黑社会组织的非法侵害,这种“打黑”完全可以得到公众的自发支持和衷心拥护。

        只是在国家权力及其掌控者致力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动机、方式和效果均夹杂有令人疑虑的因素的时候,人们就会深深怀疑,国家权力动用暴力机器打击有组织的黑社会犯罪是否具有正当性,并且由此提出依法“打黑”的理性要求。

        不过,国家强制力总是由具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具体的领导人行使的,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的制约,就极易出现个别人扭曲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的情况。如利用“打黑”对付与自己的意志不同的社会行为;某些权力为了实现狭隘的个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致使“打黑”出现遭人诟病的种种弊端,“打黑”的正当性就理所当然地受到公众的强烈质疑。

        保证“打黑”的正当性,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对黑社会组织的依法辨认和依法打击。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界定“黑社会组织”,对于合法社会组织在运作中彼此发生的冲突,必须沿着法律途径加以调节。

        二是国家公权的执掌者绝对没有理由对疑似黑社会犯罪的人员滥施暴力的权力,更没有理由将一切与国家权力意志不一致的人士统统装入一个“黑社会人员”的大网加以镇压。

        (《中国改革》2012年第6期 任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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