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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14日 星期四

    天价“狗医疗费”官司落槌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14日   03 版)

        2010年2月16日早,家住南京虹桥的徐元老人牵着养育了6年的“雪纳瑞”犬在小区附近的道路上散步,这时,一辆轿车飞快地从他身后开来,由于车速过快,躲避不及,宠物狗被撞飞了出去。

        肇事司机见撞伤了狗,车子略微减速一下,立即又快速向前驶去。徐元见状,当即大叫“停车!停车!”散步的市民听到叫喊声,拦了上去,逼停了轿车。司机答应赔偿徐老的损失,但称不能超过一百元。

        “区区一百元就了结?”徐元当即报警。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车速过快,疏于观察,负事故全责。

        徐老将宠物狗送到了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救治。经过手术,宠物狗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后才恢复健康。

        徐元盘算了一下,治疗费用前前后后花了3万多元。他找到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手术费、医药费等费用。肇事司机表示只同意赔偿一千元。

        “你不是买了交强险、三责险了吗?”徐老提醒肇事司机,可以让保险公司赔呀。然而,保险公司一口拒绝了。

        2010年5月,徐元将肇事司机和所在单位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2012年5月中旬,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单位赔偿原告徐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徐元主张的为抢救宠物犬而产生的医疗费30448.4元,已超过了宠物犬本身的价值,超出的支出,属原告自愿支付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古平说:虽然狗是有生命的,也很通人性,但狗是可以买卖的,狗没有独立的人格,它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到法院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狗没有行为能力,只属于权利的客体,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一种物,狗只能作为狗的主人的财产。

        我们对动物的生命尤其像狗这种通人性的动物应该保护,但动物不具备与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肇事司机撞伤狗导致的是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0448.4元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工人日报》6.9 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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