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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12日 星期二

    “顶包”涉及哪些罪名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12日   03 版)

        “顶包”是指让他人冒名顶罪。近年来,交通肇事后的“顶包”现象频频发生,年长者替年幼者,无职务者替有职务者,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

        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一般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管部门作虚假供述。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种情况下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者采用唆使、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让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妨害作证罪。

        (《北京日报》6.6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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