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的规定,旨在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然而,司法实践中一起起争夺监护权的纠纷,却未必全都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争相尽孝。北京西城检察院调研发现,很多监护权之争的背后却更多的是对财产管理权和继承权的争夺。
亲姐妹公堂对簿 争当父母监护人
老李夫妇都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李老先生患老年痴呆症,李老太太有精神分裂症。居委会指定,女儿秀芳和淑芬都是老两口的监护人。然而两个女儿均对指定不服,诉至法院。秀芳要求自己做父亲的监护人,妹妹做母亲的监护人;淑芬则认为姐姐不适合做监护人,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做父母的监护人。法院经过审理,对双方的主张均未支持,维持了居委会的指定。
淑芬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称居委会是收了姐姐的贿赂后指定双方均为父母的监护人。淑芬称姐姐患有肝病,还多次自杀,也打过母亲,已被医院确诊为“人格障碍”。
表面监护权之争 背后财产权纠纷
然而,申诉人不经意的言谈揭开了“孝心”背后的真相:原来,老两口都有退休金,李老先生每月3000元,妻子每月2500元,老两口在北京西城区有一套住房。自2005年起,老两口的工资存折均由妹妹淑芬保管。姐姐要求“姐妹俩一人监护一个”意在“一人拿一个工资本”。而且姐姐交了个男朋友,今后难免父母的房子不落入他人之手。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卷宗,询问申诉人,了解到秀芳未婚,淑芬离异,两人均无子女、无工作。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淑芳说姐姐患精神病等都是空口无凭。而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检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检察官表示,以财产为目的的监护权争夺主要发生在精神病人身上。实践中,监护权之争一般是发生在有监护资格的同一顺序的亲属之间,而监护人的顺序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基本上是一致的,故在法定监护的情况下,只要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监护人与非监护人均有继承权,只是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得遗产而已。
(文中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北京晚报》6.2 孙莹 于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