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2009年二人花5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3岁的儿子小雨名下。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要求将2009年所购房屋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在购买房屋时,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小雨的名下,应属于民法中所规定的赠与行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小雨的财产。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与李女士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在小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小雨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父母不得随意处置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2010年儿子小明5岁生日的时候,他花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儿子,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明的名下。2011年,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被银行拒绝。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无效。
(《检察日报》5.30 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