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一项用于稳定物价、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和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多数省份已建立起来。
然而,由于征收渠道、征收范围及标准不一,导致该基金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例如,湖南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河南按照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的标准向煤炭企业征收,江苏则由各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即使在同一省份内部,各地市也各有差异。
不仅如此,各地征收部门不一,代征费用比例也五花八门。不少地方允许代征部门征收一定的代征费用,有的地方代征费用竟占到代征额的10%。
山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卫国说:“征收部门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少征、漏征以及代征费用较多等问题,不利于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安排,也容易造成浪费。”
在具体使用上,一些地方存在使用不足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山东省有13个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累计征收50多亿元,而使用只有20亿元,占比不到40%。此外,一些地方并没有把这一基金完全用于物价调控。
张卫国说:“针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应该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新华每日电讯》5.21 席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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