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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5月15日 星期二

    公益诉讼:公民应有参与的权利

    《 文摘报 》( 2012年05月15日   06 版)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民诉法草案拟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也成为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具体表述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草案将公民个人排斥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众多环境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

        应当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理应享受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担当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公民对司法的有序参与,彰显了司法民主化理念。

        (《中国经济导报》5.8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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