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的一天,尹医生前往邓女士的住处给她女儿治疗注射,注射完毕后,就将一次性注射器放在桌上。当时邓女士三岁的儿子小任和邻居老张家同龄孩子小张在一起玩耍,小张看见注射器很好奇,随即拿在手上玩,小任也想要就上去抢,一不小心针头扎到小任右眼部位。
经司法鉴定,小任右眼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内炎等,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2011年10月,小任将小张父母、尹医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等16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小任和小张事发时均系3周岁左右幼童,监护人应当予以细心照看;被告尹医生疏于管理医用器材,也有过错;原告监护人事发时疏于防范,事后未及时治疗,也有过失。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张的父母和尹医生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报》5.5 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