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起,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我怀孕了,上班时经常请假做产前检查。从2011年9月开始,我发现工资少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你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该公司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
(《法制晚报》5.1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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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起,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我怀孕了,上班时经常请假做产前检查。从2011年9月开始,我发现工资少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你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该公司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
(《法制晚报》5.1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