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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4月21日 星期六

    防范篡改病历,需完善立法

    《 文摘报 》( 2012年04月21日   01 版)

        检索近几年的新闻报道可知,篡改患者病历导致纠纷的事件,在郑州、连云港、南宁、杭州等地均有发生。

        医生在未经患者或家属确认的情况下,篡改甚至销毁不利于医方的病历记录,主要目的是规避医疗事故中的责任风险,将医方的过失责任转移给患者。究其缘由,这与医德有关,也与医疗监管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有关。

        医治篡改病历乱象,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其一,从法律上增强患方对病历资料的控制权。赋予患方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以及控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其二,增大篡改病历行为的违法成本。一方面要订明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资料的情节严重情形,防止监管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增加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手段。据了解,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医疗机构或医师如需增删病历记录,应于增删处签名或盖章及注明年月日,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第三,应以立法的形式增强防范机制。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通过1996年颁布的《医疗保险携行和责任法》及附属《安全规则》,建立了一套保证病历安全的完整机制。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医疗信息化改革,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完善法律规范,保证病历的真实完整。

        (《新华每日电讯》4.16李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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