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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3月13日 星期二

    维护年轻妈妈的权益

    《 文摘报 》( 2012年03月13日   03 版)

        “三八节”前夕,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对侵犯“三期”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分析和调研,以案说法,为人在职场的准妈妈和新妈妈提供维权提示。

        ■产检算工时 不能扣工资

        【案例】:在商场工作的孕妇王女士到医院产检,却被单位扣发了工资,王女士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据此法院判决商场补发王女士的工资。

        ■孕期变岗位 双方需协商

        【案例】:孟女士是某大型企业的销售主管。2010年8月孟女士怀孕,企业于2010年11月起,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企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就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孟女士胜诉。

        ■产假不上班 工资照样发

        【案例】:谢女士在某设计公司担任副总监。2011年8月底,谢女士在预产期前十天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认为谢女士尚未生育,故不同意谢女士请假。谢女士休假后公司没向谢女士支付工资,谢女士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十天休产假,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故判决设计公司按谢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三期”未结束 合同须延续

        【案例】:董女士在某软件公司工作。2009年12月21日,软件公司向董女士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1月10日起到期终止。2009年12月25日,董女士查出怀孕。董女士起诉,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其劳动合同的通知。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持董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3.8 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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