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孙先生作为散客参加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推出的“海洋神话号亚洲巡礼5晚6日”旅行团活动,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写明:行程期间为2011年3月14日至3月19日,其中第3天即2011年3月16日的行程地为“日本福冈”。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按约支付了相关款项。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核泄漏。得知这一突发事件,大多数游客都取消了原定的旅游计划。可孙先生不为所动,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3月16日,在旅游的第三天,按照原行程内容的约定,游轮应该停靠日本福冈,让游客上岸活动,但这一天游轮未靠岸,继续在海上行驶。既然上不了岸,孙先生只得在船上看电视里的股票行情消遣,偏偏这当口,孙先生持有的“四川长虹股票”逆势上涨,眼见得上不了岸,也上不了网,孙先生非常恼火。
游程结束,孙先生一纸诉状将“中青旅”告到上海徐汇区法院。
诉状上称,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这次“海洋神话号亚洲巡礼5晚6日”游行程的第三天游轮停靠日本福冈,游客可以上岸旅游,然而游轮并未靠岸。由于被告的这一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持有的“四川长虹股票”无法上岸及时抛售,最保守的估计股票损失在5000元以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境旅游补充合同》中已有约定: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可以减少旅游景点或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本案所涉旅游活动正逢日本地震后发生核辐射之时,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出于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而取消停靠日本福冈的行程,并不构成违约。
股票收入本身就带有不确定因素,并非可以预见,原告主张的由于游轮误点而致股票损失,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近日,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孙先生经济损失450元。
(《工人日报》3.3 侯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