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驾驶单位一辆越野车,带着妻子李冬梅及朋友去昆明市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车辆坠崖,夫妻双双身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文新之妻李冬梅系东川区落雪矿人。1983年,李冬梅之母逝世,埋葬于东川区落雪矿大桥地。当时,由于开发铁矿需要修建矿区公路,张文新岳母的坟墓需要搬迁避让。
为此,张文新于2009年3月30日依程序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3月31日至4月3日),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
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云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云南网 2.27 木子)
【评论】:此判决一出,舆论纷然。有人批评张文新公车私用已经违纪,一起车祸导致夫妻双亡固然不幸,但毕竟由于自身失误导致车祸,却要当地人大动用公帑赔偿其损失,实属无理。但也有人分析称,张文新之妻在车祸中丧生,属于张文新所犯过失的受害者,其子张鑫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向责任人主张权利。而第一责任人张文新已经去世,向他出借公车的县人大办公室负有车辆管理不当的间接责任,张鑫状告人大办公室要求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于法有据。
当然,最终的责任界定理当以法院判决为准,二审法院的终审,将是这起纠纷的最终裁决。
以往舆论批评公车私用,多从公款流失、变相腐败等角度进行道德评判。而这次事故及随后的法院判决,却暴露出公车私用的另外一重危害,即在公车私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在“公车”与“私用”中界定各方责任?又会给提供公车的单位和其背后的公共财政带来哪些损害?这都是公车私用过程中蕴藏的风险。
(《北京青年报》2.28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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