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伦理”,即道德“底线”或基本规范,是相对于较高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来讲的。不管人们追求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或价值目标,都有一些基本的规则不能违反。
我们可以将“底线伦理”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所有人最基本的自然义务,比如说不伤害和侮辱生命、不欺诈他人,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第二个层次是与制度、法律密切相关的公民义务,比如说奉公守法,捍卫法律尊严,抵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也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三个层次是各种行业的职责或特殊行为领域内的道德,比如说官员道德、教师道德、生命伦理、环境伦理,等等。
以上三个层次,越是前者越为根本,后者一般是前者的引申和具体化,但因为有领域和行业的特殊情况,权益增加了,要担负更高的道德责任。比如掌握权力的官员,除了履行一般的自然、社会义务和公民义务,还需要担负起与其权力相称的职责。权力越大,其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越大,责任也就越重。
总之,不管你有什么信仰,追求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不管你多有权、多有钱或多有名,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你是不能丢的,某种做人的底线是不能突破的——不能因为达不到最高,就把最低的也放弃了。在道德上,我们要摒弃一种“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思维,不能因为成不了圣徒,就索性做一个坏人;不能认为“既然你也不是太好,那么我就什么都可以做,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北京日报》2.20 何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