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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2月16日 星期四

    说法

    有偿拾金不昧不妨“有法可依”

    《 文摘报 》( 2012年02月16日   03 版)

        据报道,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性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偿的拾金不昧似乎应被否定。也正因这样一种观念的根深蒂固,现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但这样的法律设置,则需要社会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

        既然如此,法律不妨作适度的调整,以物质奖励的规定,来强化道德倡导,使得拾金不昧有制度的支撑。比如像日本那样,“遗失物,在公告六个月内不知其所有人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新京报》2.13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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