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8日,时年57岁的南京退休工人张德(化名)因腹泻就医,因医院用药不慎致肾功能衰竭,构成四级伤残。之后,张德诉至法院主张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此后,张德的病情一直未能好转,于2009年1月去世。张德死后,家属认为正是医院当年的医疗过错才导致了死亡后果,故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医药费共计40.62万元中的80%,即32.5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的主张数额为24万余元。母子俩起诉的理由是,张德的死亡与被告的前期过错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定此案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原告母子共获赔24.5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占19.86万元。
【法官说法】:
此案一审为何要这么判?对此,南京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说: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受害人致残后,有权获赔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生命存续期间的收入损失,即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获得该残疾赔偿金后,若由于同一致残事实的疾病发展加重而死亡,两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立法精神角度理解,赔偿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一定年限预先计算的物质损失,如果受害人死亡时未满上述年限的,则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扣除残疾赔偿金中的剩余年限损失部分(避免重复赔偿)。本案的判决正是按照这一理念敲下法槌的。
黄德清庭长还说:本案的判决具有延伸参照价值,当事一方如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等方面受到人身损害,在获赔残疾赔偿金后,又因同种损害或疾病导致死亡的,只要两者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家属就可以再行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
(《工人日报》1.7李自庆 杨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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