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3日早7点30分左右,18岁的廖珍平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路上,将王老太撞伤。老人被送医后需3万元手术押金,其家属随后与廖珍平先后找到廖的父母等人借钱未果。同日下午,廖珍平写下一张3万元欠条,承诺9月16日还钱,之后去工作的饺子馆吃了晚饭后失踪。
2009年10月22日,廖珍平的尸体在一桥洞内被发现,经查是服敌敌畏自杀。警方在廖珍平尸体处发现遗书,主要内容为自己以命抵债,此事与父母无关,并望父母原谅其不孝。其父母随后起诉受伤老太的家属,认为他们逼死儿子,索赔76万余元。被一审法院驳回后,他们上诉。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廖珍平自杀的原因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且在其心理成长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与被告言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终审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起诉,维持原判。因对廖珍平自杀深为惋惜,法院免除了死者父母1.1万余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京华时报》1.12 裴晓兰)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