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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1月17日 星期二

    法律服务

    辞职就要赔钱 约定是否有效

    《 文摘报 》( 2012年01月17日   03 版)

        我是某工厂车间里德的技术工,今年上半年与单位签订了长达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条款约定:乙方(本人)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请问,这样的违约金约定有效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你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若公司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你约定了服务期,则你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公司要求你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在此情况下,你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上海法治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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