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发文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不得违规兼任辖区和业务范围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
(《新京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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