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多认为,警察的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至于它的概念是什么、和民众究竟有什么关联,就想得很少了。
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是通行称谓。它源起中世纪的法国,当时为维护封建领土的统治权及公共秩序,开始赋予警察以一般性的统治权。16世纪后,警察有了用公权力维持一般社会秩序的职责。但随着国家内容的扩大,司法、军政、外交、财政等职能开始从警察概念中被抽离出去。近代国家,随着法治思想的普及,人权得到尊重,警察的权力被限定为只有保护民众权利和维持社会治安两大功能。
中国当代的警察概念,基本沿用了这一法律认知。但与一些西方国家比,中国警察权的行使,却仍要宽泛很多。既包括了刑事侦查权,可行使各类刑事强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权,从治安拘留到劳动教养、从遣送上访到强制戒毒、从户籍管理到交通处罚等,多种刑事与行政权力集于一身。
多数研究者认为,警察权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成反比,警察权越小,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反之同样成立。警察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也会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如何找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点,并达成一种制度保障,成为今天实现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现代公民之所以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应当是警察权存在的第一动因,只有把保障公民权作为确立警察权的核心,才可能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保障了公民权利,也就自然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社会转型期,警察权的扩张尤其值得警惕。如果过分依赖警察权来维持社会治安,甚至纵容警察权对公民权的侵害,无异于饮鸩止渴。不能把警察权当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而要当作不得不使用的最后手段。
(《北京青年报》2011.12.31 叶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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