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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1月03日 星期二

    就餐时被偷 饭店也应担责

    《 文摘报 》( 2012年01月03日   03 版)

        近日,哈尔滨市民宋女士向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一家快餐店吃饭,突然有人从背后抢走了她的背包,而店内服务员并没有阻拦,经理更是以“万一抓错影响不好”拒绝承担责任。

        宋女士认为,她的合法权益在餐厅受到侵害,餐厅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消协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把“安全权”作为消费者九项权利的首项权利,并做了有关赔偿规定。商家因防范或者提醒措施不够、现场处理不当等原因,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

        (《新华每日电讯》2011.12.28 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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