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受聘于上海寰盛洋酒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通路(指销售酒的地点)行销主管职务,月薪为一万元。
2006年10月,公司由于经营需要,要找提供酒瓶回收服务的商家。在罗主管“精心”策划下,寰盛公司与常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空瓶回收协议,主要内容为:常宝公司为寰盛公司回收其在国内指定城市的品牌洋酒空瓶,常宝公司在寰盛公司专人监督下对所收空瓶清点拍照并压碎销毁,费用为5元一个空酒瓶。此后一年半时间里,常宝公司共回收90余万个洋酒空瓶,寰盛公司支付给常宝公司400余万元服务费。
2008年5月,寰盛公司通路行销外方经理在与其他洋酒贸易商的一次闲谈中,偶然得知常宝公司的洋酒瓶回收费远高于同类市场行情。为解开这个谜,通路行销外方经理要求寰盛公司通过竞标方式重新确定服务商。参与竞标的公司包括常宝公司在内共3家,最终中标公司的服务价格为每个洋酒瓶回收价格为2.95元,即与常宝公司的回收价格相差2.05元。
奇怪的是,尽管有更低的报价,但罗主管仍强烈要求以常宝公司作为业务伙伴。经调查,常宝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是罗主管的妻子,现任法定代表人是罗主管的岳母。
2008年6月10日,寰盛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罗先生解除了聘用关系。同年8月,寰盛公司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罗先生赔偿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94万元。而罗先生则要求寰盛公司支付3个月通知期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度奖金等共计32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寰盛公司不服,遂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作为通路行销主管,负责洋酒空瓶的回收工作,却将寰盛公司回收空酒瓶的业务交给自己妻子尚未开办的公司承接,足以使寰盛洋酒贸易有限公司有理由认定罗先生假公济私,损害公司的利益。罗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法院判决罗先生赔偿寰盛洋酒贸易公司15万元。寰盛洋酒贸易公司支付罗先生欠付的工资4010元。
(《工人日报》2011.12.24 侯荣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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