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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法律服务

    约定房产共有 是否具有效力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20日   03 版)

        我和丈夫结婚前,他买了一套房子,婚后我们共同还贷。我提出,应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由于房产证上加新的产权人,牵涉到一笔不小的税费。我俩便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房产属于我们共有,双方签了字。

        请问,订立这样的协议,可以保证我对房子的所有权么?

        【律师解答】:

        该房屋产权虽然属于丈夫个人所有,但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对该套房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你丈夫以产权人身份出售该房屋,而买房者并不知晓你们夫妻之间的约定,因而购买了该房屋,那么这一交易就是有效的。

        因此,最稳妥的方式还是在房产证上增加你为产权人,至于这样做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

        (《上海法治报》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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