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4日,律师高某将《刘长玲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发在网上。文章中涉及到:“刘长玲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本人真实姓名)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长玲的行为属于立功。”文章一出,引发其它网站转载。
徐先生称,自己正是高某讲述的这个案件的受害人。文中提到的刘长玲曾以结婚交友方式与徐先生相识并同居,徐先生家拆迁时,刘长玲谎称可多要些拆迁款,并骗取了徐先生3.5万元,后又拿走拆迁款40万元消失了。刘长玲后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6万元。
徐先生认为,高律师文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将律师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北京律师何树利称,辩护词是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允许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和主观推断。即便观点错误,甚至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影响他人声誉,只要不是直接人身攻击,一般情况下,法庭是允许的。
不过,这种权利仅限法庭内。一旦脱离这一前提,律师言论就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律师辩词公开需以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
(《北京日报》12.14 刘高岩)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