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擅自改建防空设施应否拆除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15日   03 版)

        某市民防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区5号楼防空地下室被林某等人侵占改造成20间房屋,用于出租获利。民防局依法对林某等人进行了处理,并要求林某等人立即将这20间房屋拆除腾空交还。林某等人保证尽快将该防空地下室腾空,但未履行承诺,继续占用防空地下室。请问,某市民防局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也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某市民防局代国家行使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负责管理。位于某小区5号楼地下室的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林某等人擅自将地下人防工程改建为若干独立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因此,林某等人应将该小区5号楼地下室人防工程改建的房屋拆除,恢复原状,并腾空交付某市民防局。

        (《民主与法制》2011年12月中旬刊)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