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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是什么割断了方宏进父女亲情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13日   03 版)

        12月1日,前央视主持人方宏进与妻子于红伟离婚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再度开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方宏进对女儿方贞的抚养费。

        近日,化名“萌杀之”的发帖人自称是前央视主持人方宏进女儿方贞,在微博上对父亲进行控诉。

        究竟是方宏进包养“小三”抛弃了母女,还是女儿受母亲唆使说了谎话?记者近日分别采访了微博主人方贞和其父方宏进,并倾听了父女背对背讲述的故事。

        对话方宏进

        记者:四年前你究竟为什么要离家出走?

        方:2006年时,我和于红伟曾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她占60%的股份,是法定代表人,我占40%的股份,因为我当时在电视台,所以不能出来做法定代表人。

        我找人经营,她管钱。到银行提款和签名的都是她,公司有钱时她就把钱提出来变成家庭财产,没钱了就不管了。

        2006年、2007年间一些债务陆续发生。于红伟的意思是公司欠债了,倒了得了,可我觉得这传出去名声不好,因为以后还要做事情!我后来到上海东方卫视后每个月能挣十几万,可最后穷得连房租都交不了了。

        我跟她在很多事情上观点不同。

        记者:导致你们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方:直接的导火索是我父母去世后,在天津留下一套很旧的要拆迁的房子,我哥嫂住。她让我到法院起诉我哥,要求法院拍卖房子,平分房款。这就意味着把我哥一家人赶到大街上,这触犯了我的道德底线。我不可能再和她继续生活下去了。

        记者:你离开家这些年看过女儿吗?

        方:我是2007年11月底从家走的,没多久就回去看了女儿。2008年和2009年我都去看过她,每次都给她带去一些小礼物。这孩子在我心中很重很重,每次她发给我的邮件我都留着。

        记者:2009年你因经济纠纷曾被拘留,你女儿怎样看这事?

        方:我出事后就再没回去看过她,因为学校里都知道她是谁的孩子,她一定受到很大的压力。我不知道该怎么对她解释。后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后,我第一时间就给她发了短信。

        记者:你妻子说你4年没给过女儿学费和抚养费,是这样吗?

        方:2010年9月,我女儿进了学校的国际班,每学期学费约5万元,我就给她汇了2.5万元,另2.5万元我认为应由于红伟出。后来女儿在邮件中说:“爸爸,收到你的2.5万元学费了”。

        生活费我确实没给,2007年我是净身出来的。2008年5月我回去时,是陌生人开的门,于红伟把房子租出去了,我的几千本书和收藏的珍贵艺术品,都不知被弄到哪里去了!

        于红伟手里至少有五六百万元的现金,再加上北京和上海各有一套房子,值800万元。

        记者:你为什么要起诉离婚?

        方:分居四年,夫妻没感情了。我想要女儿的抚养权,于红伟承担她该承担的抚养费。但于红伟不同意离婚,并要孩子,让我负担高额的抚养费,财产都归她。这与我的想法相差太远,没法调解。

        法院其实之前做过调解,核心就是现在有200万元的债务压在北京的房子上,我和于红伟一人拿一半现金,把房子换成方贞的名字,但被于红伟推翻了。

        记者:女儿可能会起诉你吗?

        方:有可能,方贞那么小!但这会害了孩子,女儿和我对簿公堂,最后证明她是说谎的一方,对孩子的伤害会很大。母亲一个人带孩子确实不容易,但不能因此把谎言种在孩子心里,不能把孩子当人质、武器和炮灰,毁了女儿一辈子。

        记者:传闻你有一个私生子?

        方:12月1日开庭时,于红伟突然拿出来一张照片复印件,说查到那是我儿子。我也很想看,我都不知道我儿子长什么样!我建议找这个私生子,只有让方贞知道没有这个事,她才能理性地听我说话。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如果连续三年听她妈妈讲这个故事,她会相信这是真的,对我恨之入骨。

        对话方贞

        记者:你在上海上的是贵族学校吗?

        方贞:我没有上海居住证,所以读完初中没法中考,我们班只有我没去中考。我现在上的是普通高中的国际班,只有这个班不要上海居住证。

        记者:爸爸走这些年回来看过你几次?

        方贞:就来看过我一次。当时我还没上高中,他突然来学校带我去肯德基吃了一顿饭,时间很短,然后就拿手机莫明其妙地找我拍照片,我就和他拍了一张合照,后来他就再也没来过。我现在明白了,因为我们一直说他这些年没有来看过我,他就拿这张照片作证。

        (《法制晚报》12.7 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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