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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说法

    “见义勇为”不能僭越生命权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13日   03 版)

        9月19日早晨,广州市民蔡永杰到广从路华德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一穿加油站工作服的人员正在追赶一挎着包的男子。蔡永杰以为发生抢劫,便开车追赶“劫匪”,不料将“劫匪”撞死。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被撞的人并非“劫匪”,而是加油站的经理,追赶的人实为精神病发作。事后,广州白云区检察院以蔡永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批捕。

        蔡永杰说,他这样做是出于见义勇为。蔡永杰辩护律师则认为,蔡永杰的行为属“假想防卫”。应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责。(12月6日《广州日报》) 

        本案中的蔡先生是个乐于助人、嫉恶如仇的好人。但好公民还意味着守法、理性,在正义与风险之间做出应有的权衡。退一万步说,即便真是“劫匪”,如果只是在逃跑,没有其他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恐怕也不能直接开车去撞。之前有过很多判例:见义勇为者开车将小偷撞死、逼至河中不让其上岸导致溺亡,都受到了刑事追究。

        “假想防卫”的辩护,只意味着蔡对自己行为有“认识错误”。从法理上说,那只能排斥故意犯罪的可能;但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作为“意外事件”而不构成犯罪。但“意外事件”,必须具有严格的刑法意义上的“不可预见的原因”。本案中,蔡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开车撞人可能的严重后果,能否算“不可预见”的“意外”,值得讨论。

        弘扬正气、鼓励好人的“社会效应”固然需要,但生命权更为重要。好比街上有夫妻吵架,一方说“我是被你拐卖的!”如果有人见义勇为出来喝止,或者报警,当然不能责怪他;但倘若有人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开车撞倒一方,并且以“见义勇为”的理由不用负责,那就太可怕了。

        (《新京报》12.8 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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