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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开征民意

    多部门各有分工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13日   01 版)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草案规定,校车拟享部分优先权。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等。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解释说,专用校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生产的车辆,它与一般交通工具不同,配置更符合儿童特点、安全上更有保障。

        袁桂林表示,此次校车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了重点关注,幼儿园虽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但由于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也被纳入进来。目前,国家对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等没有明确规定,其实幼儿园更应提倡就近入学,农村地区也应将幼儿园分散办到村里去。如果都就近了,就没有了校车的需求。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保障校车安全。

        (《新华每日电讯》《北京日报》12.11 陈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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