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大乃至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两院”的作用越来越突显。但是,对人大及人大代表本身的监督却一直处于缺位状态,以至少数人大代表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代表代表,会后就了”,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人大代表身份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掩护。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种法律、法规着重规定了各级人大的职权、组织、议事等。而对于“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问题,立法上仅有一些原则性、笼统化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条件、手段和可操作程序。这种立法上的缺位导致了个别人大代表成为无人可管的“超级权力者”。在一些地方,选民对依法选出的人大代表甚至从未谋其面,问其事,察其行,使得选民的监督权利实际上被架空。
人大代表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只有把人大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对国家以及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代表能够自觉地接受和服从监督。
笔者建议,应在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
(《学习时报》11.28 程正明 曾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