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提请辽宁省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其中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缴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这一规定在市民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连市金舍嘉苑小区住户总数697户,今冬正常供热的住户不到200户,申请停供的比例超过70%。
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主任王文桐介绍,大连市在供热期申请停供的用热户数,占总用热户数12%左右。停供户数量不断增加,对供热企业的运营和供热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
申请暂停供热要不要缴热损费?11月18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作为官方代表的王文桐赞成收取热损费。他认为,热费是由燃料、水、电、人工费、折旧费、维修费、排污费、管理费、税金和附加等费用组成。其中部分费用是固定不变的,是按建筑面积分摊的,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量多少,这些费用都要发生。部分用户申请停供后,由于户间传热和热辐射效应,未供热房屋会吸收一定热量,室温仍可保持在8℃以上。
部分听证会代表不赞成收取热损费。他们认为,没有哪个用户申请停供是为了“蹭热”。目前停供的用户主要有5类,一是一些用户多年来家里的暖气热不起来,室温上不来;二是少数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三是有的市民拥有第二套住房;四是投资性的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五是开发商的空置房。停供原因有多种,为何不能区别对待,而要一刀切收取热损费?
反对方代表、中国海运集团大连公司法务顾问潘军表示,对用户无论什么条件下要求暂停用热均要缴纳热损费的做法,缺少法律的依据。如果同意供热方收取此费用,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中国消费者报》11.28 张恒 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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