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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先夫这笔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24日   03 版)

      我丈夫生前与苏某合伙做生意,8月底他突然不幸病故。不久,张某拿着一张他书写的借条,称因汽车运输生意借款5万元,要我还钱,借条上有苏某写的“担保人”及苏某签名。张某说,我丈夫借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我从未过问生意,丈夫也无遗产。请问,这笔债务该由我偿还吗?

      【律师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丈夫生前因为与他人合伙做运输生意借的这5万元债务不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而是一种合伙债务。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合伙债务,债权人就不应当向你讨要,而是依法应当向你丈夫的合伙人苏某求偿。

      对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你丈夫作为这笔合伙债务的经手人已经死亡,而且这笔债务的合伙人苏某也是明确的,作为债权人的张某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直接要求苏某偿还。

      (《检察日报》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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