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中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大成就,与发挥这一优势有很大关系。
但是,优势的正确有效发挥是有一定条件的。在实践中,因为不能科学理解“集中力量办大事”,结果也做出了不少坏事。因此,有必要对“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行辩证地分析。
首先是“事”字,即办事的性质上,要分清是好事还是坏事。“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势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求所办的“大事”是好事、是正确的事,即首先要考虑所办的事情符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所办的是坏事、错事,那么它就不仅不是优势,反而是劣势了,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曾出现过集中力量办诸如“大炼钢铁”之类的事情。
其次是“大”字,即办事的规模上,要统筹大事与小事。“集中力量办大事”诚然不错,但不能只偏好办“大”事,而忽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之类“小”事。如果只办大事、不办小事,用大事挤压小事,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就要大打折扣。
最后是“集中力量”,即办事的机制和方式上,要讲究民主和效率。究竟是集中力量好,还是分散力量好,要看办事效率。需要集中的就集中,需要分散的就分散。在建造三峡大坝、搞载人航天、举办奥运世博等大工程上,当然需要一定的集中。但是,即使是集中,还有一个机制问题,是民主的集中,还是专断的集中?没有民主的集中,就会放任长官意志,办出事情的效果也多有悖人民的根本利益。
新时期,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在社会动员方面的好做法,同时要结合当代中国的新实际,努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与民主建设相结合、与民生建设相结合,以发挥其优势,抑制其劣势。
(《北京日报》11.14 陶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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