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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商品房用地应分类出让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17日   01 版)

      改革与完善商品房用地的出让“招拍挂”制度已刻不容缓。对此,一些城市已开始了有益的探索。

      笔者以为,商品房用地出让“招拍挂”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关键在于其出让方式的分类运作与分类调控,不能搞“一刀切”。

      对普通商品房用地应该“招标出让”,采取“向上竞地价、向下竞房价”的双向招标比选方式,似乎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限房价、竞地价”的土地出让仅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实施,恐怕会有形无实。政府有关部门应“无缝”链接。在出让用地时就在合同中明确其房屋的最高限价,予以公告;同时,要严查变相超越限价的售房行为。

      普通商品房只售给没有商品房的家庭。也就是说,一个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因此,政府部门应对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价格作必要的控制,不是“出价高者得地”,而是“出价最优者得地”,从而使社会中等收入阶层和工薪阶层买得起普通商品房。

      对于中高端商品房用地,尤其是别墅等高端房产的用地和高端写字楼等商业房产用地,土地出让必须采取拍卖方式,“价高者得”,地价可以完全放开,以高房价来约束高端需求。

      对于中高端商品房,政府应放开行政管制,不能有意压低房价,以至于让“富人搭穷人的便车”。同时,政府从中高端商品房较高的“地价”、“税收”中获得的“超额收益”,就可以拿出来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对于中高端商品房用地的出让,竞卖保证金、地价首付款上要提高“门槛”,并且要缩短出让地价全款交付的期限,从而遏制“地王”的产生。

      (《光明日报》11.12杨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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