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29岁的安徽人王娟被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喜利毒打强奸。
事发后,当地媒体云集受害者家里,到床边一遍又一遍地向受害者及其家属逼问事件的经过,并且夸张报道受害女子丈夫的窝囊怯懦等。一个个痛苦的表情和痛不欲生的场景通过媒体传遍大江南北,受害者因难以承受压力,几乎精神失常,欲行自杀。(11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媒体固然是代表公众进行采访报道,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在法治社会中,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多的应当针对公共权利和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普通百姓。对于涉及普通百姓的事件,公众的知情权当以个人隐私权为限,除非本人自愿主动公开。这一点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和具体体现。
个别媒体肆意暴露并传播他人隐私,尤其是传播强奸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足以对其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当事人名誉,并给当事人带来长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
或许受害者及其家属因为这一重大变故,正沉浸在巨大痛苦之中,需要较长时间的身心恢复,已无暇向有关媒体主张权利,追究其侵权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相关媒体可以轻描淡写地道歉了事,更不等于有关采访人员可以一笑而过,除了受到良心谴责和深刻忏悔之外,新闻主管部门应当以此为警示,大力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和采访边界教育,慎用手中的“权力”,谨防以“履行社会责任”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北京青年报》11.14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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