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泛政治化,曾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史上一大突出现象。其中“反革命罪”的长期流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27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规《反革命罪条例》,开“反革命”行为入罪化之先河。
据时任武汉政府司法部部长徐谦介绍,《反革命罪条例》是以1926年制订,19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苏俄刑法典》为蓝本制订的。
同“反革命罪”一样,“反革命”一词同样源于苏联,“五四”运动前后进入中国知识分子的话语系统,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流行。1925年《现代评论》曾发表文章,云:“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就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像宣布了死刑似的。”但在此前,反革命还仅是一种对他人政治上的谴责,而此后则成为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武汉政府解体后,国共两党的法律有很大的调整,但反革命罪却被两党不约而同地继承了下来。直到1997年,在中国内地“反革命罪”才被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反革命的概念才从宪法中被剔除,至此作为一个宽泛的政治概念的“反革命”才最终退出了中国的法律文本。
(《深圳特区报》11.1 侯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