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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编教材所得咋成了公款

    《 文摘报 》( 2011年10月11日   03 版)

        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原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

        1996年,郑子罕召集了杭州多所中学的教学骨干,一起编写了中小学《信息学基础》教材,此书主编为郑子罕,编委由倪望跃等杭州十余所中学15位老师担任。之后,该书改名为《中学信息技术》,并成为正式教材。

        后来,教材一版再版,并改编成系列教材。至2009年年底,出版社均将版税打入郑子罕的银行卡账户,郑子罕再根据各位参与老师的工作量,将稿酬分发给其他作者。

        2010年初,杭州市审计局在例行审计中发现,郑子罕涉嫌“挪用和贪污公款”。

        郑子罕想不明白,自己保存在银行卡中的稿酬为什么会变成了公款?

        原来,2005年,杭州市教育局普教室在新的负责人上任后,与浙江出版社签订了另外的合同,著作权人“郑子罕”被更改成了“市普教室”。合同还约定:乙方以20%的版税率向甲方杭州市普教室支付“报酬”,版税含甲方的编写稿酬和组织编写费。合同有效期为3年。2008年,同样内容的合同又签了一次。

        对此,郑子罕竟一直不知情。

        尽管著作人变更,出版社却并未按合同将全部稿酬给新的著作权人,而是仍按以往做法,将8%直接打入郑的个人银行卡账户。郑子罕也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劳动所得,没有认为其中有什么不妥。

        2011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下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郑子罕有期徒刑6年。

        法院认为,郑子罕以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身份,组织在校老师编写教材,应视为代表教研室主持编写,代表教研室的单位意志创作……该教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杭州市普教室;包括郑子罕经手发放的8%报酬在内的20%的利润均系公款性质。

        这期间,郑子罕将出版社支付到郑账户中的稿费转入其另一账户,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稿费84万余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郑子罕不服判决,日前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教师编写教材的稿酬,到底是个人合法所得,还是代单位收取的公款?

        律师田暐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归属于郑子罕等人,它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而是自然人作品,因而8%版税的稿费不是公款。郑子罕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便该作品算作是职务作品,对照《著作权法》相应条款,著作权仍为郑子罕等编者所有,稿费当然不能作为公款。

        有法律专家认为,本案的审理只有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才能区分涉案款项的性质。

        (《中国青年报》9.29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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