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4日,沈女士入职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今年2月28日,沈女士提出离职,此后她向汇源公司提出,公司未安排她享受去年带薪年假,应向她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被拒绝后,她向北京顺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支持沈女士的请求后,汇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复函写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沈女士在到汇源公司以前,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去年1月4日她入职汇源公司后,应当享受去年带薪年休假。沈女士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依规定,2010年度,她应享受9天带薪年休假。近日,北京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9万余元。
(《京华时报》10.4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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