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信阳市民董某在散步的时候捡到2万元钱,里面还有一张赵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随后,他在捡到钱的地方四处寻找失主,不久之后就有一个中年妇女匆匆赶到,说钱是她刚刚取出来给丈夫看病的,希望董某能把救命钱还给自己。董某看她十分着急,一直在苦苦哀求,于是在没有仔细核对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把钱交给了她,并拒绝了感谢费。
但两天后,又有一名姓赵的男子找到董某,出示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取款证明复印件,要求返还自己丢失的2万元。董某这时才意识到,自己拾的钱已经被别人冒领了。他把实情告诉失主赵先生之后,赵先生向信阳市师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损失的2万元钱。
信阳市师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失主丢失的塑料袋中有证明身份的身份证,董某没有认真核实就草率地把拾得的钱物交给他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如果要求董先生因此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不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社会风尚。同时由于失主不小心把财物丢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法院调解下,董某最终同意赔偿赵先生损失2000元。
(《北京青年报》9.18)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