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注意到,意见稿对“驰名商标”被动认定原则有了明确规定,这是一个亮点。但遗憾的是,意见稿没有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处理原则”。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仍会被异化为广告资本,用来做商业宣传。
专家介绍,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英文“WELL-KNOW TRADEMARK”。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意,仅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中文将之翻译为“驰名商标”,是造成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中国被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翻译应该是“公众知晓商标”或“公众熟知商标”。
《公约》关于保护驰名商标制度的设立,旨在给未注册商标以公平的保护,防止未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被抢注、复制等不正当行为。并不是对其市场影响力进行认证。
然而,现实生活中,种种背离驰名商标制度设置宗旨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逐步使驰名商标制度发生了异化。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谁搞到驰名商标就重奖谁,驰名商标成了政府的政绩。为了请一尊“驰名商标”,企业“争创”的积极性异乎寻常,不惜造假案、动用各种资源。
“本来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却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有专家表示,竞争中“驰名商标”是官方为企业促销所作的最不公平的广告。拿公权力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作促销活动,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制日报》9.7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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