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南京大巴劫持案中一名人质在解救过程中遭警方误伤,被子弹射中脸颊,目前仍在ICU病房。其家属称,警方承认开枪误伤,并将支付治疗费。
专家指出,警方第一次开枪未击中劫匪,却射到人质面部,是典型的失败行动,并很可能因此激怒劫犯,危害第二名人质生命安全。
必须承认,解救人质是一种风险极高的工作,那真是“一脚门里,一脚门外”,解救成功,皆大欢喜;如果失败,不论对人质及家属,还是社会公众,都不好交代。
南京警方此次解救人质行动,其疏漏是明显的:一是警察上车盘查的策划有失周密,公开身份、武装行动导致了嫌犯劫持人质行为的发生。为什么不上去几个便衣人员隐蔽接近嫌犯呢?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二是向劫匪开枪,依据专家的说法,理论上,隔着玻璃对目标进行打击,可由两名狙击手配合。第一人先开一枪,击碎玻璃,紧接着,第二人开枪,透过第一枪造成的弹孔,对目标进行射击。一般来讲,警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将玻璃摇下、取下或者击碎,再由狙击手进行射击。据说北京警方的特警狙击手,曾在多次演练中成功展示过“双枪合击”。“双枪合击”在警界应该不是陌生概念。虽说射击失误带有某些“高级错误”的性质,但是“单枪单击”的决策显然是一个低级错误。
警方解救人质中的“低级错误”与“高级错误”,毕竟是旁观者做的“事后诸葛亮”评论,现场情况不是仅凭新闻报道就能还原的,警方人员承受的各种压力与风险,更不是他人所能想象的。我认为,确实存在的错误和责任,必须指出来,是教训,也是教材;而解救行动成功与失败的客观概率问题,也需要理性对待。
(《北京青年报》9.2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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