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7日20时许,穆某某在天津市和平区某商场附近,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其携带的背包内一部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40元。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穆某某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日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穆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天津市首例依照该修正案规定对实施扒窃的案犯做出有罪判决。
(《人民日报》8.30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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