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9月01日 星期四

    说法

    强化律师辩护权 注入更多人权精神

    《 文摘报 》( 2011年09月01日   03 版)

        为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关权利,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且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等。

        构建现代律师辩护制度的核心,就是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从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到2007年新律师法问世,再到目前刑诉法有关条文的最新修改,保护律师辩护权乃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渐成国人共识,并外化为拥有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法律条文。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立法的匆匆脚步仍然赶不上现实的迷茫背影。即便是出台不久的律师法,亦未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身份,形成了一条备受质疑的当事人保护真空地带;“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至今仍是影响律师执业的“三难”障碍;刑诉法第38条指向的“伪证罪”,更是一柄悬挂在刑辩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致使刑事辩护率持续走低。

        值得肯定的是,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再强化,从而彰显出更耀眼的人权光芒。比如,规定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将律师提供有效辩护的范围,覆盖到了全部诉讼环节,有利于消除长期杜而不绝的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积弊。

        草案中对律师会见权以及调阅权的保护,力度也是从来未有。特别是草案在规定律师会见权时,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享有不受监听的权利,否则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从而折射出立法者对律师辩护权保护的精细。

        当然,在这部草案中,对于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和强化,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倘若在调研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确立律师在场权、当事人沉默权等,这部万众瞩目的基本法律将呈现出更丰富的人本色彩。

        (《京华时报》8.26 欧阳晨雨)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