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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8月23日 星期二

    用他人电信积分换商品,涉罪吗?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23日   03 版)

        王浩是中国电信重庆公司一家代理商的负责人。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他通过公司查询系统查到一个电话号码,发现上面有500余万积分,便暗暗记下了该电话号码和密码。

        接下来的两三天里,王浩利用电信公司的监管漏洞,用客户的电信积分,在电信网上商城兑换了的藤席、打火机、电压力锅、电饭煲、夏凉被等商品。因害怕被人发现,王浩在收货人一栏中留下了“康林”的假名。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王浩作案的两三天时间里,共盗窃346万余电信积分,并用其兑换商品45次。根据1积分兑换1分钱计算,这些积分折合人民币3.46万余元。

        今年3月初,电信公司报案称,某公司客户的300余万电信积分不翼而飞,而客户并未兑换过商品。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300余万电信积分已经被人在电信网上商城兑换了商品,且所换商品全部通过快递送到渝中区某大厦一电信代理公司“康林”处,王浩很快落网。

        今年8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

        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是:电信积分是否属虚拟财产。

        渝中区检察院公诉人认为,电信积分是基于电信客户消费而产生的,一旦产生,即成为该客户所有的财物。电信积分既可以兑换商品,又能补交电话欠费,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王浩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电信积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王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兑换商品的价值不等同于商品本身的市场价值,电信积分属于虚拟财产。

        此案未当庭宣判。 

        (《检察日报》8.16 沈义 陈天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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