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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8月11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能否执行其住房公积金?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11日   03 版)

        张某曾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经商,因未能按期返还本息,我于2010年5月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本息,但由于张某没有较具价值的财产,以至于案件一直未能得到执行。近日,我发现张某有约5万元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拒绝提取。请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是对的,法院对公积金不能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就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及提取条件已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简言之,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反之,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包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

        本案中,虽然张某借款属实且的确未依判决执行,但并没有发生住房消费,也不存在丧失缴存公积金的条件,故不能以现金方式提取。

        (《解放日报》8.5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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