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上海市民王淞(化名)与美国籍胡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约定,胡某夫妇向王淞出售位于上海市西苏州路某号一处建筑面积143.33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为450万元,双方同意在2010年3月8日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日,王淞支付给胡某夫妇定金20万元。
此后,双方在交涉中,胡某夫妇屡次要求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带回去给律师参考,多次推迟了签约时间。
2010年4月10日下午,双方说定签约时间,王淞因路上堵车晚到40分钟,胡某夫妇已扬长而去。之后,双方再也没有联系买卖该房屋一事。为此,王淞以对方卖房违约,将美国籍胡某夫妇告到上海静安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而胡某夫妇辩称系王淞违约在先,依据定金法则应没收20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的定金,是为保证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设定,定金罚则处罚的是一方违约行为。涉案双方在订立该协议后,就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数次延期,在约定了4月11日最后签订之日,仍然就细节问题纠缠不休,关键的是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在4月11日当日谁是去了中介公司等候签约,可见双方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均有责任,故本案的处理不适用定金罚则。
近日,法院判决,对王淞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之诉不予支持;由美国籍胡某夫妇返还王淞20万元。
(《工人日报》8.8 李鸿光)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