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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8月09日 星期二

    烟草广告“禁区”有望扩充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09日   01 版)

        打开电视,可以看到红塔集团“山高人为峰”的广告;打开网络,在上海烟草集团的网站上就可以看到“爱我中华”的广告;你去机场,可以看到帝豪卷烟“大爱无疆”的广告……这些或明或暗的烟草广告,已经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烟草广告打擦边球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内对烟草广告进行监管的法律和法规缺位,成为了各烟草厂商打擦边球的密集切入点。按照我国目前的《广告法》规定,烟草广告禁止发布的范围仅限于5类媒介: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禁设广告的范围仅限于4类公共场所: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

        然而,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时至今日,被《公约》明确禁止的其他的广告形式在我国依旧合法,比如,向消费者赠送印有烟草广告的购物袋,派发、邮寄宣传册、宣传页等。“禁止范围有限,导致了现在我国各种变相、隐性烟草广告的泛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青斌说道。

        据了解,为了向《公约》的要求看齐,正在酝酿修订的《广告法》拟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范围扩大,互联网、图书及音像制品等都将纳入禁止之列。

        (《光明日报》8.4 刘伟、易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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