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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8月09日 星期二

    他山之石

    公共安全事故各国如何赔偿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09日   07 版)

        火车脱轨、飞机坠毁等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谁应该负起赔付的责任?对此,各国规定略有差异,但通常来讲,遇难者家属可以得到的,分为保险赔付和责任赔偿两种。

        以航空业为例,国际社会曾先后制定出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世界上大多数空难发生后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大都根据1929年的《华沙公约》的精神处理。

        《华沙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对乘客在飞行和起降过程中的伤亡负责。当时规定的赔偿数额为:所有空难的个人理赔上限为12.5万法郎(约合小于等于1万美元)。随后,责任赔付金额上升。1999年,各国新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空难的最高赔偿额上限约合13.5万美元。

        尽管各国在这一国际法的规定之下规定各有不同,但基本上,这些原则会得到遵守。

        不过,赔付的绝对数额通常很大。在“9.11”事件发生后,因世贸大厦倒塌、五角大楼被袭及客机遭劫持坠毁而失去亲人的家属,平均每人可得到18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

        1998年德国高铁严重出轨,造成101人死亡。德意志铁路公司向事故的受害者支付了共计4270万马克。按照当时比价,每位遇难者家属得到的赔偿约为220万元人民币。

        2008年9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火车相撞事故造成25人丧生,100多人受伤。受害者及家属分别得到从12060美元至900万美元不等的赔偿金。

        (《青年参考》8.4 李倩倩 陆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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