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5日晚,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包租了一家酒店召开年度会议。当晚,在酒店洗澡时,微软员工李先生(化名)意外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膝关节致残,虽然日常行动依然可以维持,但再也不能做任何运动。
治疗期间,李先生要求微软公司认定工伤,微软认为不是工伤事故。而北京朝阳区劳动局也作出了非工伤认定。劳动局认为,洗澡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洗澡”是工作原因,因此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不应过度地保护劳动者。
李先生不服,将朝阳区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李先生遭微软公司辞退。被辞退后,李先生无法在本行业立足。
此后,李先生与微软公司打了5年官司,屡败屡战。李先生找到黄乐平律师,黄律师向法院出具了法律意见,指出李先生在微软公司的要求下参加公司年会,并入住公司指定的客房,为满足个人生理需要和为履行工作职责做准备性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三要素。而微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和会议组织方,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李先生取得了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诉讼的胜诉。
(《北京晚报》7.25 邱伟)